第七章 侦 查 第一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三十六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由检察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传唤犯罪
第五节 逮 捕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 1997 年 1 月 15 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8 年 12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 2006 年 12 月 28 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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