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 1992 年 11 月 7 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2 年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权平等原则】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股权对内对外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1993 年 12 月 29 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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