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与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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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掏钱以姐名义买房 增值后姐起诉要求弟交房

随着近些年房价的飞速抬升,因房屋增值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本文中,面对巨大的利益诱惑,作为骨肉同胞的亲姐弟之间为争房产也不惜对簿公堂,房产最终被判归姐姐所有。若弟弟仅能拿回之前支付的原房屋价款,显然有失公允。当然,法律无错,法官更无错。房产终究要归一方所有,可不论谁输谁赢,都是亲情之殇。最后,我们希望当事人能通过适当的诉讼方式,使得双方的利益得到相对的平衡,以实现法律对公平价值的追求。

[案情回顾]

借“名”买房引发争议 姐弟争房产对簿公堂

张英与张山系亲姐弟关系,姐弟二人于70年代先后进入同一家工厂工作。1991年7月,姐姐张英分到一套两居室楼房,看着弟弟张山一家依然住在矮湿的平房里,张英主动将此楼房借给张山居住。

1993年12月31日,工厂将楼房按职工福利优惠政策出售,张山当时也可以要求工厂分配楼房。但张英认为自己工龄长,也有楼房住,弟弟没必要再要求分配楼房,加上张山收入很低,张英主动让他以其名义购买该楼房。张山及全家很受感动,迅速将购房款及其他费用凑齐,以张英名义交纳了上述费用。2001年3月,工厂又将该楼房改为成本价出售,差额房款及其他费用也是张山以张英名义补齐的。

然而,出乎张山意料的是,随着房价的持续增长,张英为了争夺房产,竟然于2012年初,以排除妨害纠纷为由将弟弟起诉至法院。接到法院传票,他才相信“姐姐把自己告到法院了”这个事实。

[法院判决]

法院判房屋属姐所有 房屋出资纠纷可另诉

在庭审中,弟弟张山辩称:由于双方是亲姐弟关系,为了让其享受优惠政策,姐姐主动让他以姐姐名义购买该楼房并交纳了所有费用,自1991年起,他一直在诉争房屋内居住生活,因此,实际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2012年6月15日,法院向张山送达了《民事判决书》并判决张山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将诉争房屋腾退并返还给张英。

法院认为,张山未能证明和张英就诉争房屋产权双方另有约定,即便张山独立出资购房,也不产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故涉诉房屋所有权应归张英所有,购房出资所形成的债权纠纷,双方可另案解决。

张山无奈,只得将姐姐上诉至中级法院。2012年11月26日,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3月5日,法院向张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不久,张山将诉争房屋腾退完毕。

[案件点评]

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 姐姐依法可享有房产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王兰胜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张山和张英谁对诉争房屋具有所有权?二是姐姐张英要求弟弟张山腾退房屋是否合法?

对此,王兰胜律师表示,首先,《物权法》规定,宣示财产所有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占有。在我国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实行产权登记制度。房屋使用权证是权利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凭证,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就本案而言,尽管购房款及其他费用均由张山独立出资并代张英支付,但诉争房屋却是登记在张英名下。所以,张英对诉争房屋具有所有权。

其次,张英以诉争房屋所有权人起诉要求张山腾退房屋、排除妨害,合法有据。所以,法院判决涉诉房屋所有权归张英所有并驳回张山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律师建议]

仅拿原购房款不公平 弟弟可另诉索增值款

面对被金钱冲淡的亲情,若张英仅仅返还原购房款,对于张山而言是否公平呢?王兰胜律师认为,虽然张山借用张英购房资格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政策,但毕竟张英与张山作为亲姐弟,双方曾达成合意。本案中,张山独立出资、房屋升值等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若张英仅仅返还原购房款,对于张山而言显失公平。

王律师指出,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确定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不应受到鼓励和保护。

综上,王律师认为,基于公平原则和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诉争房屋已存在土地升值的客观事实,同时张山现已将诉争房屋腾退并返还给张英。所以,张英除返还原购房款外,还需给付张山一定数额的房屋增值补偿。也即张山为了挽回损失,可将姐姐另案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房款及给付房屋增值补偿。(本报记者 周卫法)

来源: 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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