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称,2011年1月3日,侯先生经公司介绍购买李某的楼房,三方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居间服务费由侯先生按总房款的2.5%支付。后侯先生一直未付款,遂要求其给付居间服务费12800元。
侯先生称,因居间方的业务员工作失误加之其公积金缴存额不足等原因致使其未能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也未能办理商贷。同时,因合同不能履行,他还支付了卖房人5000元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侯先生给付房屋中介公司居间服务费9000元。
法官释法:
审案法官指出,侯先生作为买受人应及时提供公积金缴存额相关记录。因侯先生公积金缴存额不足等原因,导致贷款未获审批,最终导致买卖协议未履行完毕,侯先生对此有一定责任。同时,中介公司作为从事房地产买卖专业中介机构,存在审查不完备的情形,如未能及时让侯先生提供公积金缴存额记录等,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王然)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