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贾某想为父母购买套房子,经多方考察,看中了李女士的一套房子。但在买卖过程中得知,该房屋是李女士父母的房屋,由李女士继承,正在办理继承手续,还没有下发房产证,贾某认为等房产证下来以后再过户也可以。于是,贾某与李女士经中介公司居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贾某购买李女士所有的房屋,价款160万元,李女士保证房本下发日期起10日内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延期以每日300元来赔偿。合同签订后,贾某支付了全部房款,李女士将房屋交付给贾某,贾某装修后让父母入住。去年12月,贾某得知李女士已办下房产证,就催促其办理过户手续,可李女士总是推脱或要求再支付20万元才履行过户义务。无奈,贾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女士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 贾某与李女士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李女士应继续履行合同,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过户到其名下;并依照合同规定,以每日300元的赔偿,从侵权之日起至房屋产权过户之日止的违约金。
律师说法
马颖秋律师评析: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贾某与李女士、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系各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上述合同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贾某与李女士通过中介公司居间确定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贾某已依约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购房款且入住涉案房屋至今,李女士在涉案房屋所有权下发10日后拒不配合贾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李庆远)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