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梁平妮
法制日报全媒体通讯员
刘克峰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某村村民张某与案外人刘某曾系夫妻关系
,
刘某忠系刘某之父。张某与刘某于
2014
年
11
月
3
日登记结婚
,
于
2016
年
2
月
23
日生育一女取名刘某娇。张某与刘某均系再婚。刘某婚前育有一子刘某浩
,
现由刘某忠抚养。婚后
,
张某将其户口迁入济南市历城区某村
,
户主系刘某忠。
2018
年
6
月
27
日
,
经法院主持调解
,
张某与刘某自愿离婚
,
婚生女刘某娇随张某共同生活
,
自
2018
年
7
月起至刘某娇
18
周岁前
,
历城区某村向刘某发放的个人村民待遇的一半由张某领取
,
用于支付刘某娇的生活费。
2015
年
,
历城区某村曾向村民发放土地补偿款
,
刘某忠作为户主代表其户口名下
5
人共领取
30
万元
,
其中包括张某的
6
万元。
2017
年
,
历城区某村再次向村民发放土地补偿款
,
刘某忠代表其户口名下
6
人共领取
12
万元
,
其中包括张某和刘某娇各两万元。刘某忠已将刘某娇的两万元支付给张某。
2015
年
9
月
25
日
,
刘某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依法逮捕。后经上级法院终审审理
,
于
2017
年
8
月
9
日作出刑事判决
,
判决刘某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死刑
,
缓期二年执行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6
年
11
月至
2017
年
6
月期间
,
刘某忠以房屋补偿款、土地补偿款和多方筹集的借款
,
累计向马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
150
万元
,
用于赔偿被害人家属
,
后刘某忠出售名下的一处房产用于偿还借款
,
至今借款尚未还清。
2018
年
6
月
28
日
,
张某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刘某忠返还张某补偿款
8
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
本案系因土地补偿款的分割问题引起的纠纷。历城区某村分别于
2015
年、
2017
年两次发放土地补偿款
,
张某应分得的
8
万元均由刘某忠代为领取。但张某要求刘某忠支付该款项的主张
,
法院认为于法无据
,
与理不符
,
理由如下
:
其一
,2015
年
9
月
25
日
,
刘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
发生在其与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其二
,
张某自
2015
年
9
月刘某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依法逮捕后
,
一直与刘某忠一家共同居住生活
,
各自的经济支出未做划分。根据张某及刘某忠所述
,
其家庭收入情况一般
,
仅通过日常收入难以支付巨额赔偿款。在此情形下
,
刘某忠代表全家支配土地补偿款的行为
,
亦属合情合理。
其三
,
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不得违反法律
,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夫妻一方遇到困难时
,
另一方予以帮助
,
是社会所普遍认同的道德观念。在刘某遇到困难时
,
张某曾表示过要积极救助
,
刘某忠代表全家积极筹措赔偿款
,
支配了属于张某的部分土地补偿款
,
并不违背张某的意志
,
该行为符合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因此
,
基于上述理由
,
张某要求刘某忠支付土地补偿款
8
万元的诉讼请求
,
法院不予支持。
历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
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家庭共有利益纠纷应维护公序良俗
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
,
城市建设的需要
,
涉及因“拆迁补偿”问题的纠纷案件呈现出剧烈增长的态势
,
以家庭户为单位进行拆迁安置后
,
因子女成年、兄弟分家、婚姻关系、赡养老人等原因
,
安置补偿后家庭成员间要求分割拆迁利益的共有纠纷也时有发生。当共有纠纷涉及近亲属之间时
,
一般无法回避感情等非法律因素
,
此类纠纷案件具有其特殊性
,
在进行裁判时
,
应当考虑对社会公序良俗的维护。
就本案而言
,
张某与刘某解除婚姻关系之前
,
与刘某忠系公媳关系
,
原本属同一享受拆迁安置的家庭户
,
但因张某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出现了刘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件
,
刘某忠作为家庭的长辈
,
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为刘某争取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
为刘某争取得到由辩护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
,
处分了家庭共有的财产。这期间
,
刘某忠用土地补偿款、出售房屋款及相应借款筹集了
150
万元赔偿款。张某亦曾作出过即使贷款也要救刘某性命的意思表示
,
足以说明其对筹钱支付赔偿款一事表示认可。就筹措赔偿款一事而言
,
张某主张的
8
万元土地补偿款对于
150
万元赔偿款而言
,
占比及所作贡献较小。刘某忠代表全家积极筹措赔偿款
,
支配了属于张某的部分土地补偿款
,
并不违背张某的意志
,
该行为符合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