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八旬的孙老伯退休前是一名教师,其共生育二女一子。往昔,孙老伯与妻子离婚后单独借房居住至今。长女居住于外省市,二子患有精神疾病,三女即孙女士居住于本市,多年前已离婚,目前处于失业状态。孙老伯现退休工资为每月6050元,并参加了医疗保险;现免费借住于沪上亲戚房屋内。2012年3月至2014年9月期间,孙老伯住院医疗费自负部分为1.8万余元。
孙老伯与孙女士的关系原先尚好,并常有往来,后来因双方对家庭事务的认识各有不同,父女之间往来日渐疏少。
多年前,孙老伯与孙女士曾经有过一场三年之久的赡养官司。2014年11月,孙老伯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孙女士每月支付其生活费1500元;负担其2014年以前的住院医疗费9000余元以及2014年以前的护理费7120元;孙女士每两个月探望其一次,每逢春节、中秋节、重阳节、其生日各探望一次。
孙老伯认为,自2011年以来,就联系不到小女儿,她也不回来探望。自己现年老多病,生活无法自理,虽居住在上海,但医疗保险在外地老家,一旦生病,女儿也不护送其回老家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亦不到医院探望与护理,更不用说为其支付医疗费与护理费,为此提起诉讼。
孙女士则认为,父亲为退休教师,有较高的退休工资并享受医保,其完全有能力负担自己的医疗费或其他费用;而自己2006年离异后一直单身,自2012年3月以来一直失业,没有经济能力为父亲负担费用。关于父亲要求其定期探望的诉请,因父亲曾于2005年在没有任何理由之下起诉要求断绝父女关系,并索要100万元赡养费,自己为此受到严重伤害,父女关系已名存实亡。如刻意要求其探望接触,难免发生冲突,故请求驳回父亲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首先,在物质赡养方面,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原告系退休教师,享有每月较高退休工资并参加医保,按照本市居民平均生活标准,其日常生活亦足以获得保障,亦能覆盖其至今为止的医疗费用。相反,被告自离异后至今单身,目前失业,为原告负担经济费用力有不逮。故对于原告要求其每月负担生活费1500元及部分医疗费、护理费的诉请,法院难以支持。需要指出的是,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在原告患病时,被告理应及时提供帮助与护理。
其次,在精神慰藉方面,子女应给予父母在物质供养之外更多的精神关怀,既是传统孝道的内涵要求,更是现代社会所认可的伦理共识与普世观念。原告已近八十高龄,身体不再康健如昔,对于子女精神上的理解、尊重、关心、体贴的需求更为强烈。其目前居住在上海,在年老体弱时对同样居住于上海的被告比其他子女有着更强的心理期待与依赖。故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定期探望的诉请于法有据,亦符合伦理,具体探望次数亦合情合理,故法院予以支持。当然,被告赡养义务的履行并不免除原告其他子女的赡养责任。(富心振)
来源: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