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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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继承房屋又约定三人平分,事后反悔如何处理

贾永强 李虓威

案情:甲、乙、丙系兄妹,2010年2月,其母亲王某去世。王某遗嘱中将自己的一套房屋留给甲和丙,继承份额均等。王某去世后,乙认为母亲财产分配不均,找到甲和丙,想要房子的一部分份额。甲与丙答应乙的要求,三人于2010年3月11日签订了一份遗产分割协议,约定房子由三人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事后,三人因琐事关系恶化,房屋未分割。乙将甲和丙告上法庭,要求继承房屋的三分之一。

分歧意见:对甲、丙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丙与乙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的行为,应视为二人放弃遗嘱继承,因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生效,所以三人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分割房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丙同意分给乙三分之一房产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由于赠与的财产尚未实际交付,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行为,应当按照遗嘱内容分割房产。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甲和丙的行为不属于放弃继承。一是甲和丙的行为不符合放弃继承的实质要件。放弃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作出的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虽然我国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继承人是否可以放弃继承部分遗产。但通常认为,继承人放弃继承时放弃的是继承权,即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资格。笔者认为,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表示不再作为继承人参与遗产的分割,他应继承的份额作为遗产适用法定继承原则,由其他继承人继承。因此,放弃继承不是对部分遗产的放弃。该案中,甲、丙与乙签订遗产分割协议,并不是要放弃自己作为继承人的资格,只是将部分遗产分割给并非遗嘱继承人的乙。所以,他们的行为不符合放弃继承的实质要件。二是甲和丙的行为不符合放弃继承的形式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该案中,甲和丙虽然与乙签订了遗产分割协议,但并未作出放弃继承的明确意思表示,所以不符合放弃继承的形式要件。

甲和丙的行为是赠与。司法实践和学理通说均认为,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由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共同共有。作为财产共有人,经合意可以依法处分相关遗产。该案中,甲和丙作为合法的遗嘱继承人,成为涉案房产的共有人,对涉案房产享有所有权。他们与乙签订遗产分割协议,将涉案房屋三分之一份额让渡给乙,并不是三个继承人在分割遗产,而是甲、丙作为财产所有人将属于自己的财产的一部分无偿赠与乙,其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属于赠与行为。

甲和丙的赠与行为可撤销。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甲、丙与乙通过遗产分割协议达成的赠与合同合法成立,但是三人并未实际分割涉案房产,赠与财产的权利并未发生转移,且三人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并不属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也未经过公证。这种情况下,甲和丙有权撤销赠与,由两人分割涉案房产。

(作者单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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