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申请人赵女士与被申请人之一曹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姻期间,夫妻二人在长安区某小区购买商品房一套,已付清房款,房产登记于丈夫曹某某名下。2013年9月份,曹某某起诉离婚。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曹某某向赵女士及法院出示了一份盖有社区居委会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签章的赡养协议以及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赡养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书。让赵女士傻眼的是夫妻二人共同购买的房产在此赡养协议第三项中被标注为曹某某之父全款购买,且约定该房产在老人百年后由曹某某继承,归其个人所有。赵女士认为此份协议严重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协议的司法确认裁定书。
争议:房产究竟应归谁所有?若为共同财产,法院针对该协议的司法确认裁定书能否撤销?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负责此案的合议庭法官通过深入调查,走访当事人、街道办等调取了大量证据材料,最终认定涉案房屋为申请人赵女士与被申请人之一曹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曹某某在未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私自与其他申请人对该房产作出处分,侵害了申请人赵女士的合法权益。那么,针对曹某某此份协议的司法确认裁定书能否被撤销呢?《最高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依照以上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之前协议的司法确认裁定书。至此,曹某某欲借司法确认转移夫妻财产的愿望落空。
本案警示:在法律实践中,由于申请司法确认的申请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为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和提高司法办案效率,法院在审查协议内容时的审查深度远不及诉讼调解对调解协议的审查深度。不可避免地,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可能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法谚云:“无救济则无权利”。如果不能对案外人提供有效救济,损害的不仅是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更严重的是将危及司法确认程序的正当性,并继而影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因此,针对司法确认的救济必不可少,法院应审慎应对。 (本报记者 赵文青)
来源: 劳动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