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父亲叫李甲,我姊妹四人李一,李二、李三,我是李四。父母在西城区西单某处遗有房屋一套,父母去世后,我们兄妹四人继承了该房屋,我们兄妹四人各占房屋的四分之一。
1990年,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向我们发放了房产共有执照。不久,西单拆迁改造时,拆迁单位北京某开发公司未经我同意,便将该房产拆除,也未给予我任何安置补偿,没有签订任何拆迁协议,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我向该公司要求进行补偿,该公司答复我时说明,按照当时的拆迁政策,开发公司与李二签署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该协议书是针对房屋所有权证对应的全部拆迁面积对产权人做出了补偿,对使用人做出了安置,开发公司已对房屋产权人进行了补偿,对房屋的实际使用人进行了安置,所以,开发公司认为我应该就补偿问题找李二主张权利而不应向他们主张权利。
问:开发公司的说法对吗?我应该向谁主张权利呢?
律师答:共有房屋拆迁补偿费属兄妹四人共有
《物权法》明确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据本案情形,李氏四兄妹共同享有北京市西城区西单某号房屋的所有权,对该房屋有共同的处置权。
开发公司作为开发单位,应当与所有产权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但他只与李二一人签订了所有房屋面积的安置补偿协议,虽然,开发公司有一定的错误,但是开发公司已将所有面积补偿给了李二,李二享有了全套房屋的补偿,所以,李四应当向李二要求进行分割自己应有的房屋补偿。
来源: 劳动午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