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某老伴去世早,膝下有一儿一女,曾亲笔写下遗嘱,去世后自己的财产由儿女平分。就在立下遗嘱半年后,谷某查出患了肝病。住院期间,儿子很少来照顾父亲,女儿为老人洗衣做饭悉心照顾。谷某觉得应该多给女儿一点财产,于是在去世之前,谷先生将名下所有的财产包括房产全部转入女儿名下。谷某去世后,他的儿女之间因为继承发生了纠纷。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原遗嘱无效,谷某的全部财产归女儿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因此,如果实际对遗产的处理行为与遗嘱不符的,以实际行为为准,其效力甚至高于公证遗嘱。本案中谷先生立下遗嘱后,将名下所有的财产包括房产都转入女儿名下,那么这种行动就是他对遗产的重新分配,原本所订立的遗嘱也就无效了,但必须基于行为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的变更形式是多样的,立遗嘱后又对遗嘱财产进行了处理,是对遗嘱的一种合法有效的变更,视为撤销了原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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