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及其儿子一起料理了老人的后事后,便将该赠与合同拿出,要求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刘某的儿子以房屋未办理过户为由要求撤销该赠与。王某咨询,其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说法:《合同法》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刘某是因病去世,因此刘某的儿子无权撤销该赠与。另根据《合同法》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综上,王某可依法提起诉讼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沈 芳)
来源: 劳动午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