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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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虽定继承者过户还需公证书

赵先生是家中的长子,他还有两个妹妹,赵先生一直未婚与父母居住在一起。2010年,赵先生的父亲去世,而赵母亦为身后事写下了份自书遗嘱,内容为自己的房子在其过世后由赵先生一人继承,两个女儿不再共享。今年年初,赵母患病离世,赵先生向两个妹妹提出按母亲遗嘱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其大妹妹却坚持不到公证处办理相关手续,以不直接表态的方式表示拒绝。赵先生办理房产过户遇阻,他非常不解,难道母亲的遗嘱没有效力吗?为什么房产登记部门不能直接依据遗嘱办理产权登记呢?

律师说法:

配德律师事务所陈福文律师表示:即使在存在遗嘱的情况下,房产登记部门也是不会直接依据遗嘱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要求权利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出示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公证。公证机关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召集法定继承人,如果大家一致同意,公证机关则会出具有效的继承公证文书,申请人凭借该文书再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反之,如果有法定继承人对遗嘱效力有异议,或不愿到公证机关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继承公证将无法进行。本案例,赵先生的情况只能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时报记者 刘纯)

来源: 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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