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的姐姐认为,孙某不学无术,天天惹是生非,丢尽了家里人的脸,而且父亲生前说过叫她不要管弟弟,也不要留任何东西给他,更何况他目前在“服刑”不应具有继承权。但是在办理财产过户的时候,需要孙某签字,孙某见到自己的亲姐姐“独吞”了家中的所有财产,便拒绝签字,于是孙某的姐姐想将不明事理的孙某告上法庭。
律师说法:
配德律师事务所陈福文律师:虽然孙某正在服刑,但他所犯的罪并没有导致他继承权的丧失,而且孙某父亲生前的那句话也算不上是遗嘱,所以孙某可以继承他应得的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和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本案中的孙某虽然是罪犯,但他所犯的罪行跟被继承人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上述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所以孙某与其姐姐拥有同等的继承权。
孙某的父亲当着亲友的面所说的一段话也不属于遗嘱,不具有遗嘱的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孙某的父亲说这话时虽然有很多见证人在场,但他因为不处于危急情形之下,所说的内容不应算为口头遗嘱,所以孙某的姐姐不能因为其父亲这句“气话”,成为遗嘱的唯一继承人。
综上所述,孙某父母的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孙某与其姐姐具有同等的法定继承权。(记者 王宁宁 )
来源: 滨海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