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士表示:谢菲菲虽付出很多,但无权获取工资。
首先,二人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谢菲菲能否索要劳动报酬的关键,不在于她是否付出过努力和劳动,而在于其与前男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存在,谢菲菲当然有权主张劳动报酬,反之则无权索要报酬。
就劳动关系的确定,首先当然要看劳动合同。鉴于谢菲菲与前男友公司之间并没有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根据相关规定,如果符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的也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可本案中,谢菲菲不仅没有与前男友公司约定过劳动报酬,也从来没有领取过劳动报酬,而且根本无需接受前男友公司的“劳动管理”,因此,谢菲菲的情形与上述规定不符。
其次,谢菲菲的情形属义务帮工。义务帮工是指帮工人单方自愿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动用工的行为。谢菲菲自愿利用在别处上班的工余时间,帮男友公司经营管理、寻找材料来源和销售客户等,是受彼此结婚的思想所支配,主观心态完全出于无偿奉献,目的在于强化双方的感情及树立个人良好形象,而不是为了获取劳动报酬,即完全具备“义务帮工”的法律特性。故虽然谢菲菲对此于心不甘,但她也不能因此否定此前的行为性质而索要报酬。(袁梅)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