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对于一方名下的企业年金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问题,我国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企业年金的定性问题,应当根据企业年金的性质,结合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确定。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帐户中提前提取资金。从以上规定可知,企业年金本质上属于可期待的养老保险金,只有在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才可取得,你目前并未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领取企业年金的条件,因此,你名下的企业年金不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但企业年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等于你妻子无权要求你给予任何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3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谢兼明)
来源: 中工网——《广西工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