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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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者婚前个人财产 再婚配偶子女无权继承

退休干部老吴比农村妇女老何大15岁,两人都先后丧偶,后来他们再婚了。双方各有两个女儿,都已结婚,另吃另住。婚后,两位老人感情很好,老何悉心护理照料体弱多病的老吴。不料,一天,老何因急病抢救无效,先于老吴去世。跟老何结婚前,老吴已有一套90多平方米的房改房,老何的两个女儿想知道:自己的母亲对老吴的那套房子是否有部分产权?如果有,她们有权继承母亲的遗产吗?

评析:老何的两个女儿是否有权继承该房改房的份额,取决于该房改房是否有老何的份额,即房改房是老何与老吴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老吴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该房在老吴和老何再婚前,老吴就已取得,且老吴与老何再婚后,该房产权登记的权利人名字未变更,因此应属于老吴的个人财产,老何对该房不享有份额,老何的两个女儿无权继承该房。(覃华)

来源: 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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