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老何的两个女儿是否有权继承该房改房的份额,取决于该房改房是否有老何的份额,即房改房是老何与老吴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老吴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该房在老吴和老何再婚前,老吴就已取得,且老吴与老何再婚后,该房产权登记的权利人名字未变更,因此应属于老吴的个人财产,老何对该房不享有份额,老何的两个女儿无权继承该房。(覃华)
来源: 山东工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