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秉承专业精神·践行社会责任

儿童溺亡 家长监护不力担主责

张某夫妇之子张某某(6岁),独自在某粮站消防池边玩耍溺水身亡。消防池周围有40厘米高的砖砌防护栏,南、北均设有大门,有专人值班,但当时值班人员并不在岗。事故发生时,张某夫妇在附近,张某某爬过防护栏,不慎滑落消防池。请问,谁应为张某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法律人士认为,事发地粮站进出的人比较多,且护栏过矮,起不到防护作用,粮站应考虑到消防池会带来的安全隐患,加高消防池周围的防护栏。大门值班人员值班时擅自脱岗致使张某某进入粮站,粮站对此未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造成张某某溺水死亡,固然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张某某年仅6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监护不力,致使其独自外出,溺水死亡,应负主要责任。(王富菊)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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