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彭绣与有妇之夫尤光祖相识,1992年两人开始发生亲密关系,1993年10月,彭绣生下女儿彭媚。彭媚出生后直至2006年底,尤光祖与彭绣母女一直保持着经济和生活上的来往,为她们陆续支付了包括彭媚的学费、生活费、租房费用以及外出旅游、购买衣物等费用共计7万余元。但从2007年起,尤光祖迫于家庭压力,不再与彭绣母女联系,也不再给予经济支持。
不幸的是,2009年11月,彭绣被诊断出宫颈原位癌。彭媚向父亲尤光祖求援,没想到尤光祖说他没有这个女儿,拒绝向母女伸出援助之手。
2011年4月6日,彭绣以女儿彭媚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尤光祖承担自1993年11月起至2011年6月(至18周岁)期间彭媚的生活费及教育费人民币10万元。在法庭上,尤光祖承认他与彭绣曾关系密切并发生过性关系,但否认彭媚是他的亲生女儿。彭绣代表彭媚请求进行亲子鉴定。但尤光祖既不承认与彭媚的父女关系,又不同意配合进行亲子鉴定。
那么,不经鉴定法院就不能确认父女关系,就不能判决他承担抚养女儿的义务吗?法官认为,本案彭绣提供了其与尤光祖之间存在亲密关系,且尤光祖在女儿出生后一直为母女二人提供生活费的必要证据,这些证据虽不能完全证明彭媚与尤光祖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但也不能完全排除彭媚与尤光祖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可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之规定,法院推定二人存在亲子关系。而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尤光祖在彭媚出生后已经向彭媚、彭绣支付的部分钱款,可视为尤光祖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的行为,该部分款项可直接冲抵其应付彭媚的生活费。彭绣母女目前经济、生活较为困难,因此尤光祖对其应承担的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仍需适当履行。据此,法院判决确认尤光祖与彭媚之间存在生身父女关系,尤光祖一次性支付彭媚生活费2万元。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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