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依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 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11条第2款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本案中, 王先生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分割。(一鹤)
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