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6年前立下遗嘱:去世后,全部遗产由我的两个儿子各继承一半,并将遗嘱进行了公证。去年我因病瘫痪在床,一直由我大儿子料理,小儿子不仅拒绝照料我,连我的医疗费也不愿支付。我对此感到气愤,想重新立一份遗嘱,把所有遗产都给大儿子继承。但有人跟我说,公证过的遗嘱已经有法律效力了,不能更改,请问这是真的吗?
律师回复:
我国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如果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也就是说,如果你前后立了两份内容冲突的遗嘱,不论是否明确撤销、变更第一份,在法律上都意味着第一份遗嘱失效或部分失效(内容不冲突、重复的部分有效)。但是,如果先前立的遗嘱经过了公证,那么,后来用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方式所立的遗嘱,不具备撤销第一份公证遗嘱的效力。
但这并非意味着公证遗嘱不能撤销或变更。如果过去所立的公证遗嘱和现在的意愿不一致,你可以通过公证程序再立一份遗嘱。你的小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如果你不想把遗产给他,可以重新写一份遗嘱,然后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等公证生效后,先前的那份公证遗嘱自然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公证遗嘱是最有效力的遗嘱,遗嘱人必须通过公证方法才能更换、撤销,所以千万记住,新立的遗嘱一定要办理公证,否则在法律上无法对抗先前所立的公证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