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一百六十五条 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
第九节 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第一百零四条 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 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第四章 证 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第六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 2012 年 11 月 5 日 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59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1
©2024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鲁ICP备18015306号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