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 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 海事证据保全 第六十二条 海事证据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强制措施。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应当向被保全的证据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六十四条 海事证据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
( 1999 年 12 月 25 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9 年 12 月 25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自 2000 年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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