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06 〕 7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
十七、执行程序 254 、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 255
十三、审判监督程序 199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00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
101 、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102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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