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颁布日期: 19980119 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发〔2008〕14号) 为确保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
第十一章 刑事司法协助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四百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进行司法协助,有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适用该条约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无相应条约规定的,按照互惠原则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第四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相互尊重国家主
第十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一节 立 案监 督 第三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实行监督。 第三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由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审查逮捕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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