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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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律师作为受送达人的,优先适用电子送达。

第二条  原告起诉时,被告应诉答辩或向其首次送达时,第三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或向其首次送达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并引导受送达人选择电子送达方式。

网上立案的,原告应在提交立案申请时确认是否同意电子送达。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填写手机号码、微信号、传真号、电子邮箱地址等电子信息。相关信息传送至“山东法院审判业务云平台”,并在电子送达平台予以标注。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话确认其他受送达人是否同意电子送达,通话过程应当语音留痕并存卷备查。

第四条  通过电子送达平台以短信方式送达的,可以直接将文书内容编辑为短信发送,也可以发送指向诉讼文书的网址链接。短信送达前应电话告知受送达人,通话录音及短信电子存根存卷备查。

第五条 受送达人在向法院提交的诉讼材料中载明的电话无法接通,且留有其他电子送达地址的,可以改用其他电子送达方式。

受送达人电话无法接通,且未留存其他电子送达方式的,送达短信发出二日后,人民法院可以于第三日再次拨打受送达人电话,并再次发出送达短信,视为送达。

第六条  通过电子送达平台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邮件正文应注明法院、案号、送达文书名称,并附确认接收链接,送达的文书作为邮件附件一并发送。

电子送达平台同时向受送达人发送短信,提醒其接收相关诉讼文书。受送达人在收到短信提示后二日内未确认接收的,人民法院于第三日再次向受送达人发送提醒短信,视为送达。

第七条  通过电子送达平台以短信、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平台自动生成送达回证,记录案号、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接收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发送时间等信息。

第八条  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应记录案号、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传真发送和接收号码、发送时间,并打印传真发送确认单存卷备查。传真送达前应电话告知受送达人,通话录音存卷备查。

以微信方式送达的,可以发送微信通知,记录收发案号、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微信号、发送时间,并将微信发送记录截图保存入卷备查。

第九条  受送达人因客观原因未接收到或无法查阅电子方式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可以在收到短信或电话提醒后二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再次送达。

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送达信息最后一次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进行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制作《送达记录》,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过程、与受送达人或相关人员的联系情况、拟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等信息,经承办法官签字后存卷备查。

第十一条  公告送达优先采用网上公告的方式,在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发布。各基层法院官方网站发布本院案件公告送达信息,并同步推送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

网上公告发布后,送达人可以通过输入本人姓名搜索查询是否有相关公告信息,发布人员应当将公告页面截图上传并反馈给审判团队,存卷备查。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解读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了《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办理流程(试行)》(以下简称《案件办理流程》)对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程序衔接等从工作层面作出具体安排。为便于各地法院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案件办理流程》,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里程碑意义。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一环。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 “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这些重要论述,既是世界观,也是方法论,这些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对人民法院的司法理念、办案模式、工作标准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山东法院在更新司法理念、转变办案模式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形成了一些先进经验,但也有的法院仍然存在模式固化、路径不明的困境。为进一步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继续推进制度创新、流程再造,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全面提质增效,山东高院在调研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工作实际,对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办理流程进行规范,具有现实意义。

二、主要框架和内容

《案件办理流程》分为六章,共计四十条,并附三个附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的办理提出了总体要求

面对部分法院对不同案件平均用力、审判质效不高的问题,《案件办理流程》第 1 条重申基层法院办理民商事案件要“实行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实现类案专办、简案速裁、普案快办、繁案精审”,强调充分发挥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的整体效能,根据案件特点,合理选择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等民事审判程序,做好程序的衔接和转换,做到“精准识别、精准转换、各行其道”。同时,进一步强调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案件办理流程》第 2 条规定:“优化审判资源,基层法院可根据本院案件数量、类型和人员力量等情况,分别设置速裁团队、快审团队、精审团队。”在此基础上实现类案专办,“将类案转办理念贯穿案件分流、办理的始终,根据受理案件的数量、类型,由专业化团队审理类型化案件,实现案件分流类别化,案件审理专业化。”

(二)明确了民商事案件分流标准

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流程再造是推进司法改革、提升民商事案件审判质效的重要抓手。繁简分流是多层次的,既包括诉前分流,也包括诉内不同程序的分流,还包括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其难点在于分流标准和分流规则。对纠纷的诉前分流,为进一步贯彻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案件办理流程》第 10 条规定,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前调解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五条规定的十二类纠纷实行先行调解的基础上,将先行调解范围扩大到各类民商事案件,除法律规定不能调解的,能调则调、能调尽调。诉前先行调解,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力争诉前调解全覆盖,在诉前对纠纷充分过滤。对立案后案件的繁简分流,在调研各地法院案件分流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案件办理流程》第 16 条、第 35 条分别对简单案件、复杂案件的识别作了规定,采用“平台 + 人工”的识别模式,先由“分调裁”平台自动识别,程序分流员在“分调裁”平台上根据案件案由、事实、法律关系以及当事人提供的信息等人工识别简单案件、复杂案件。同时,附件《基层法院民商事简案和繁案立案识别参考标准》从案件繁简分流应考虑的主要因素、分别纳入简案和繁案识别范围的主要案由以及其他包括当事人、诉讼请求、诉讼标的、证据、社会影响等识别条件入手,进一步细化了简案和繁案的区分标准,为基层法院科学甄别分流案件提供参考。

值得注意的是,与以往的繁简两分不同,《案件办理流程》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分为简单案件、普通案件和复杂案件(繁案),规定简单案件一律速裁,普通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及时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因此,在理解和参考时,需将普通案件和普通程序案件加以区分。这种分法主要是考虑到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除适用速裁方式审理的简单案件和由院庭长、资深法官等审理的复杂案件外,还有部分不适宜速裁的普通案件,从而进一步突出速裁案件的地位,充分发挥速裁机制的作用,促进案件提质增效。

(三)规定了不同类型案件审判团队的设置

伴随案件繁简分流的是审判资源的进一步优化配置,统筹审判力量,提升人案配比科学性。《案件办理流程》第 17 28 36 条分别规定,各基层法院可根据本院受理的案件数量、类型等情况,设立速裁团队、快审团队、精审团队,分别办理简单案件、普通案件和复杂案件。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法院速裁团队建设,在深入调研和数据测算的基础上,《案件办理流程》规定了速裁团队的配置标准供各基层法院参考,即“案件数量在 5000 件以上的法院可设立 2-3 个; 10000 件以上的可设立 4-6 个, 20000 件以上的可设立 8 个以上速裁团队”。为提升速裁团队的办案积极性,规定了速裁团队可以在平台上先行挑选案件。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推进“两个一站式”建设的要求,《案件办理流程》第 9 条规定:“基层法院可将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员等纳入速裁团队,诉前由调解员先行调解纠纷,速裁法官给予必要指导。”强化诉调衔接,推动调裁一体,有效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在类案专办理念贯穿始终的同时,《案件办理流程》第 30 条规定:“基层法院可根据本院案件构成情况及法官专业素质等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专门办理案件类型相对集中的一类或者几类案件,做到类案专办。”对普通案件专业化审判予以重点强调,以充分发挥法官特长,促进类案办理标准化。同时,为真正实现繁案精审并落实院庭长办理案件的有关规定,《案件办理流程》第 36 条规定:“基层法院应当设立专门审理繁案的审判团队,根据案件数量、类型和员额配置情况,选择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或资深法官组成。”从而在院庭长办案已成为常态的基础上,将院庭长编入精审团队,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等案件,真正发挥院庭长办案的引领示范作用。

(四)细化了不同程序转换与衔接的规则

实践表明,深化 “分调裁审”机制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实现流程再造,构建科学、精准、高效的案件流转衔接办理机制至关重要。对调解和速裁的衔接,在将调解员纳入速裁团队,构建调解速裁团队的基础上,《案件办理流程》第 18 条进一步规定:“诉前先行调解不成,但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由调解员所在的速裁团队直接速裁。”从而明确了案件的流转方向。对分流至速裁团队的案件发现不适宜速裁的事由时,是否转出的问题,《案件办理流程》规定,经院领导批准,分流至快审团队办理。除不同团队间的案件流转外,不同程序的转换也需要予以明确,《案件办理流程》第 33 条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及时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案件审理的,由院长审批。”

(五)明确了简、普、繁如何区别对待

如何从简从快审理简单案件和普通案件,从细从精审理复杂案件,做到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得当,实现司法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是在案件繁简分流中遵循司法规律的必然要求,也是难点问题。《案件办理流程》第 21 条至第 25 条对速裁案件集中庭审、举证期限、庭审程序、庭审记录、开庭次数、当庭宣判、简式裁判文书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尽可能减少无效动作,提高审判效率,并在附件 2 中列举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 10 类案件的要素式判决书及令状式判决书、表格式裁判文书样式供基层法院参考。对普通案件,《案件办理流程》第 32 条概况性地规定:“普通案件快速办理,应当全程聚焦争议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也就是说,普通案件和速裁案件一样要追求高效,而复杂案件则不同,需要严格规范审理。对此,《案件办理流程》第 37 条规定:“审理繁案应当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规定,严格规范案件的有关程序和实体事项,作为示范案件纳入典型、指导等案例以及优秀裁判文书备选。裁判文书应当详细阐述裁判理由,突出对主要争议的证据认证、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说理。”通过对简单案件、普通案件、复杂案件的区别对待,实现前端简案快调速裁,中端普案快办专审,后端难案精审细办,真正实现统筹协作,无缝衔接,不断提高审判质效。

三、如何抓好落实

《案件办理流程》作为总结提炼全省法院繁简分流相关经验的成果,更多的是从工作层面提供可操作的指引,难免存在不成熟之处,未必完全符合每一个法院的实际情况。各地法院在案件数量、案件类型、法官构成、送达难易程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难以 “一刀切”地适用同一种审理模式。因此,各地法院应当以《案件办理流程》作为框架性参考,结合自身实际灵活适用,不能机械理解适用,应当根据审判形势的发展变化实现工作的动态统筹,继续探索、推陈出新,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范围内积极作为,在案件分流标准、分流规则、类案标准化审判、程序转换与衔接等方面不断创造新的经验,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提升纠纷解决能力和现代化诉讼服务水平。下一步,山东高院将根据实践的发展持续优化和改进,为构建规范高效的民商事案件审判流程提供切实有益的参考。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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