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24日公安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通告规定,在逃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前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通告规定了5种可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一是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投案,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 二是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三是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捕的; 四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五是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通告同时规定,在逃人员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张晓津表示,通告具体规定了从宽处理的期限以及投案自首、立功的情形。 凡是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在逃人员,都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投案自首,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司法实践中,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检察机关还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对于执迷不悟,在通告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在逃人员,将依法惩处,绝不姑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司法机关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打击惩治各类违法犯罪; 同时,将始终秉承法治精神,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希望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线索、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发动,希望被通缉的在逃人员放弃侥幸心理、主动投案自首。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