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秉承专业精神·践行社会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已于 2014 10 27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28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12 26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 12 25


法释〔 2014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

2014 10 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28 次会议

通过,自 2014 12 26 日起施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海事诉讼中保险人代位求偿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相关法律问题的请示》(沪高法〔 2014 89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相关规定,结合海事审判实践,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三章规定的相关请求权之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确定。

此复。

  • 服务热线:

    0539-8312348

  • 联系邮箱:

    sdmxls@163.com

  • 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北城新区府佑大厦A座7F-8F(上海路与蒙河路交汇处)

  • 关注铭星微信号

    公微
  • 关注铭星抖音号

    抖音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