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作案工具也可定罪
认定案件性质,是此次出台《意见》的重点。此次《意见》规定有7种行为定性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比如“参与制订行动计划、准备作案工具等活动的”。如果在这些行为中同时实施杀人、放火、爆炸、非法制造爆炸物、绑架、抢劫等,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爆炸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绑架罪、抢劫罪等数罪并罚。
《意见》同时规定,组织、纠集他人,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等6种情形,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将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对于此前曾多次发生的扬言炸航班情况,《意见》再次进行了明确,并列为暴力恐怖案件处理。编造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将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网站可作为分裂罪共犯
《意见》还对一些共同犯罪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其中,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聊天室、手机应用软件及其他网络应用服务的建立、开办、经营、管理者,如果明知他人散布、宣扬利用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内容,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发布,也将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是否“明知”须具体分析
针对如何认定“明知”的情况,3部门在《意见》中表示,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为基础,结合其一贯表现,具体行为、程度、手段、事后态度,以及年龄、认知和受教育程度、所从事的职业等综合判断。
曾因实施暴力恐怖、宗教极端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责令改正后又实施的,应当认定为明知。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供认、指证,行为人不承认其主观上“明知”,但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依据其行为本身和认知程度,足以认定其确实“明知”或者应当“明知”的,应当认定为明知。
扬言炸航班将按暴恐案处理
7种行为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发起、建立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以从事恐怖活动为目的的训练营地,进行恐怖活动体能、技能训练的;
为组建恐怖活动组织、发展组织成员或者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在恐怖活动组织成立以后,利用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控制组织成员,指挥组织成员进行恐怖活动的;
对特定或者不特定的目标进行爆炸、放火、杀人、伤害、绑架、劫持、恐吓、投放危险物质及其他暴力活动的;
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设计、制造、散发、邮寄、销售、展示含有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标识、标志物、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的;
参与制订行动计划、准备作案工具等活动的。
6种行为认定为煽动分裂国家罪
组织、纠集他人,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载有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制作、印刷、复制载有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传单、图片、标语、报纸的;
通过建立、开办、经营、管理网站、网页、论坛、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群组、聊天室、网络硬盘、网络电话、手机应用软件及其他网络应用服务,或者利用手机、移动存储介质、电子阅读器等登载、张贴、复制、发送、播放、演示载有宗教极端、暴力
恐怖思想内容的图书、文稿、图片、音频、视频、音像制品及相关网址,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制作、编译、编撰、编辑、汇编或者从境外组织、机构、个人、网站直接获取载有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图书、文稿、图片、音像制品等,供他人阅读、观看、收听、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
设计、制造、散发、邮寄、销售、展示含有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标识、标志物、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的;以其他方式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