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已于 2013 年 9 月 9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90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9 月 22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 年 9 月 12 日
法释〔 2013 〕 23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 2013 年 9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90 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如何计算的请示》(川高法〔 2012 〕 430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