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024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鲁ICP备18015306号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