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为正确理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以下分别简称为《决定》、《修正案》及《修正案(二)》、《修正案(三)》),统一认定罪名,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
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
罪
罪名)
第11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1、2条)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过失投毒
罪
罪名)
第120条之一(《修正案(三)》第4条)
资助恐怖活动罪
第1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取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
罪
罪名)
第127条第1款、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1款、第2款)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127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2款)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162条之一(《修正案》第1条)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
帐簿
、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
罪
罪名)
第174条第2款(《修正案》第3条)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181条第1款(《修正案》第5条第1款)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第181条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第182条(《修正案》第6条)《决定》第1条
骗购外汇罪
第229条第1款、第2款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取消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罪
罪名)
第3款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取消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
罪
罪名)
第236条
强奸罪(取消奸淫幼女
罪
罪名)
第291条之一(《修正案(三)》第8条)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342条(《修正案(二)》)
非法占用
农用地罪
(取消非法占用耕地
罪
罪名)
第397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罪
罪名)
第399条第1款
徇私枉法罪(取消枉法追诉、裁判罪)
第2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取消枉法裁判罪)
第406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有关罪名问题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