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仲裁机构
作出
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
(1999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1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9〕1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仲裁机构 作出 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8月31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粤法经二请字第22号《关于深圳瑞丰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97)深国仲结字第07号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国仲裁机构 作出 的仲裁裁决,如果裁决事项超出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不属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并且上述事项与仲裁机构 作出 裁决的其他事项是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清事实后裁定撤销 该超裁 部分。
对你院(1997)粤法经二请字第22号请示,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97)深 国仲结 字第07号裁决的第三项内容系租赁合同项下的争议,不是合作合同项下的争议,鉴于该租赁合同没有仲裁条款,按照深圳瑞丰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该部分内容。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