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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

( 法释〔 2006 11 )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已于 2006 11 20 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06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12 8 日起 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06 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删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根据本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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