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 2006 年 8 月 28 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十九、执行 程 序 第三百三十七条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十四、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适用特殊情况假释的核准程序 第二百六十八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
十、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 (二)属于本院管辖的;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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