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办法
一次性交通事故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对于给受害人已经造成的损失,加害人或负有赔偿义务的人应当一次性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支付义务从损害实际发生时产生。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的赔偿这些赔偿项目,都是对人身损害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应当
一次性
给付。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应当
一次性
给付。
定期支付交通事故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所谓定期金的损害赔偿支付方式,是指加害人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分期(如按年或者按月)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额(如每年或每月的残疾赔偿金、继续治疗费用、康复和护理费用、更换假肢等费用)。赔偿额既可以是一个固定的数额(如每月支付800元),也可以是一个相对确定的计算标准(如上一年度人均收入);赔偿期限或支付的次数可以是固定的(如加害人赔偿受害人20年的残疾赔偿金,每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5000元),也可以是相对确定的(如判决加害人赔偿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每年支付一次,支付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当地人均收入的50%,直至受害人死亡)。
确定
定期
金赔偿是有很多好处的,学者列举了诸如避免加害人因一次性支付过多的赔偿金而破产或支付不能,避免通货膨胀等给受害人带来的不利结果,避免受害人提前花 费
赔偿金
而使其未来生活发生重大困难,避免受害人近亲属得到重大不当得利等四项好处。。
实行定期金赔偿的困难是定期金赔偿时日遥远,执行较为麻烦;同时,也是由于其时日遥远,加害人的负担能力存在变化的可能,对将来的赔偿有可能带来不利的甚至是支 付不能的危险。因此,确定
定期
金赔偿的,必须提供担保,由有较高经济资信的人提供保证,或者提供高保值的财产作为抵押或者质押,以保证未来的
定期
金赔偿能够得到实现。
定期
金赔偿可以按月支付,也可以按年支付。按月赔偿支付的次数太多,过于繁琐,按年支付较为合理并容易执行。法院判决应当确定每年的赔偿数额,每年年终或者年初 一次赔偿一年应当赔偿的数额,直到执行完毕或者受害人死亡为止。
定期交通事故赔偿金给付范围
过去的审判,一般采取一次性赔付的方式赔偿受害人损失。经过实践,感到一次性支付赔偿金容易存在弊端:首先是过于加重侵权人一方的赔偿负担,甚至有可能导致侵权人支付不能或者企业破产,最终损害受害人一方的利益; 其次是可能导致受害人不能对赔偿金进行合理的分配使用, 使赔偿目的落空,或者被其他人(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挪用、侵吞,获得不当利益等。《解释》借鉴有关国家经验,对赔偿金的支付兼采一次性赔偿和定期金赔偿两种形式,以一次性赔偿为原则,定期金赔偿为补充。同时规定以定期金赔偿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提供担保。定期金给付范围:
1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赔偿。对于侵害健康权,造成受害人残疾丧失劳动能力进行的赔偿。
2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对于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残疾,对其原来扶养的人扶养损害的赔偿。这个赔偿项目都是赔偿间接受害人的扶养损害。因此,赔偿就应 当是直接受害人受害前所负担的那一部分扶养费来源。这就是直接受害人受害前负担多 少,就应当赔偿多少。那种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一律按照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进行赔偿的做法,有一定的不适当之处
.
它没有考虑直接受害人所实际承担的扶养来源的问题。例如,直接受害人死亡后,由其直接扶养的孩子即间接受害人
10
岁,还有直接受害人的妻子为间接受害人提供扶养来 源。对于间接受害人的赔偿,就是直接受害人生前所负担的那一部分,在计算间接受害人的扶养费赔偿时,应当计算出其全部赔偿数额,扣除其母亲应负担的部分,其余的部 分就是应当由加害人赔偿的部分。
同样,这种赔偿也还是采用
定期金
赔偿为好。
(
3
)受害人未来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康复费用和生活费用的赔偿,可以采用定期金的方式。
对于将来的残疾用具费赔偿,也可以实行定期金赔偿。
司法解释对定期金方式支付做肯定性的规定,可以根据数额的大小 、受害人需求程度、当事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确定支付时间和方式, 确定适用定期金方式赔偿。当事人对采用
定期金
方式达成协议的,经法院审查不违反法律并具有可行性的应当予以认可。 法院判决适用
定期金
方式支付未来的医疗等费用的,应当同时判决加害人或者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提供确实可行的担保。
关于定期交通事故赔偿金的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
司法解释对定期金方式支付做肯定性的规定,可以根据数额的大小 、受害人需求程度、当事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确定支付时间和方式, 确定适用定期金方式赔偿。当事人对采用定期金方式达成协议的,经法院审查不违反法律并具有可行性的应当予以认可。 法院判决适用定期金方式支付未来的医疗等费用的,应当同时判决加害人或者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提供确实可行的
担保
。
实行定期金赔偿的困难是定期金赔偿时日遥远,执行较为麻烦;同时,也是由于其时 日遥远,加害人的负担能力存在变化的可能,对将来的赔偿有可能带来不利的甚至是支付不能的危险。因此,确定
定期金
赔偿的,必须提供
担保
,由有较高经济资信的人提供保证,或者提供高保值的财产作为抵押或者质押,以保证未来的
定期金
赔偿能够得到实现。
定期交通事故赔偿金给付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定期金
赔偿可以按月支付,也可以按年支付。按月赔偿支付的次数太多,过于繁琐,按年支付较为合理并容易执行。法院判决应当确定每年的赔偿数额,每年年终或者年初 一次赔偿一年应当赔偿的数
额,直到执行完毕或者受害人死亡为止。 赔偿额既可以是一个固定的数额(如每月支付800元),也可以是一个相对确定的计算标准(如上一年度人均收入);赔偿期限或支付的次数可以是固定的(如加害人赔偿受害人20年的残疾赔偿金,每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5000元),也可以是相对确定的(如判决加害人赔偿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每年支付一次,支付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当地人均收入的50%,直至受害人死亡)。
定期金
损害赔偿支付方式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加害人而言,可以:(1)避免了加害人因一次性支付过多的赔偿而破产或支付不起;(2)避免受害人近亲属得利(因为判决确定的是一次性支付20年的残疾赔偿金,而受害人的生存年限可能不足20年)。对于受害人而言,可以:(1)避免通货膨胀等给受害人带来的可能不利(前提赔偿额相对固定而不是绝对固定);(2)避免受害人(尤其是受害人的监护人)提前花费赔偿金而使其未来生活发生重大困难。
定期交通事故赔偿金给付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定期金
每次给付的标准,就是每次应当给付的数额,判决书当中要确定下来,每年的赔偿数额,每年年终或者年初一次赔偿一年应当赔偿的数 额,直到执行完毕或者受害人死亡为止。 赔偿额既可以
是一个固定的数额(如每月支付800元),也可以是一个相对确定的计算
标准
(如上一年度人均收入);赔偿期限或支付的次数可以是固定的(如加害人赔偿受害人20年的残疾赔偿金,每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5000元),也可以是相对确定的(如判决加害人赔偿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每年支付一次,支付的
标准
为上一年度当地人均收入,直至受害人死亡)。 如果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比如说,物价指数的上升。
定期金赔偿应当由人民法院来确定。一般应当由原告提出请求,他提出
定期金
赔偿的,法院确定
定期金
赔偿。如果原告和被告有争执的,由法院来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
定期金
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
定期金
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定期金
赔偿可以按月支付,也可以按年支付。按月赔偿支付的次数太多,过于繁琐,按年支付较为合理并容易执行。法院判决应当确定每年的赔偿数额,每年年终或者年初 一次赔偿一年应当赔偿的数
额,直到执行完毕或者受害人死亡为止。 赔偿额既可以是一个固定的数额(如每月支付800元),也可以是一个相对确定的计算
标准
(如上一年度人均收入);赔偿期限或支付的次数可以是固定的(如加害人赔偿受害人20年的残疾赔偿金,每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5000元),也可以是相对确定的(如判决加害人赔偿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每年支付一次,支付的
标准
为上一年度当地人均收入的50%,直至受害人死亡)。
定期金
损害赔偿支付方式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加害人而言,可以:(1)避免了加害人因一次性支付过多的赔偿而破产或支付不起;(2)避免受害人近亲属得利(因为判决确定的是一次性支付20年的残疾赔偿金,而受害人的生存年限可能不足20年)。对于受害人而言,可以:(1)避免通货膨胀等给受害人带来的可能不利(前提赔偿额相对固定而不是绝对固定);(2)避免受害人(尤其是受害人的监护人)提前花费赔偿金而使其未来生活发生重大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