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贷款未获审批
,
房地产公司要求解除购房合同
2018
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王某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王某从房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款为
164
万元。合同约定,王某应在
1
月
10
日前支付首付款
66
万元,剩余
98
万元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于
2
月
28
日前将贷款存入指定账户。然而,直至
5
月份,
98
万元贷款始终未到账,银行也出具了不予受理王某贷款申请的证明,在此情况下,房地产公司向王某发送了《催告函》和《解除预售合同告知函》,但王某不认可,认为自己按合同约定提交了按揭贷款所需材料,银行不放款不是自己的责任,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房地产公司遂诉至法院,要请求解除合同,并由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
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真实有效,依法应予维护。根据合同约定,王某申请的贷款
98
万元,应于
2018
年
2
月
28
日前汇入合同约定的原告账户,贷款未如期到账超过
15
天的,若王某同意继续履行,其应在
30
日内补齐购房款差额,否则房地产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银行已经出具了不予受理王某贷款申请的证明,在此情况下,经房地产公司催告,王某仍未支付剩余房款,已构成违约,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又提出找其他银行申请贷款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房地产公司认为逾期时间较长不同意改方案,至此本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法院依法判决解除购房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因购房者违约,房地产公司除单方主张解除合同外,还可以要求购买者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以合同约定主张被告王某按总房价款的
20%
赔偿其损失,王某认为过高,并且房地产公司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因此法院经审查予以调整,依法酌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
4.35%
标准计算,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
2018
年
3
月
27
日起至房地产公司主张解除合同之日止的利息,由王某承担赔偿损失。
法官说法:
房产在家庭财产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对人们的生活会产生较大的影响。近年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频发,作为房地产公司,应该积极主动向购房者做好贷款政策的提示,做好贷款申请有关材料的指导;作为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应多留心、多注意,仔细审查合同有关条款,充分认识自身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本人贷款条件有充分的预期,在贷款审批遇到问题时,主动与房地产公司协商处理,积极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方案,争取对方的理解配合,促成合同的履行。
来源:
青岛市黄岛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