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与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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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是否骗得要看证据

赵荣

2014年6月6日,河南省A市房管局将经济适用房购买人郭某起诉到法院,称被告以欺骗手段取得经济适用房,损害了国家利益,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郭某退还所购房屋。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郭某家共有3口人,妻子及儿子均为农业户口。2009年11月15日被告郭某填写的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表显示家庭成员1人,月收入1200元,提交的材料显示家庭成员3人,月收入1200元。原告审核认为被告符合购买条件,遂委托其下设公司与被告签订合同,将一套经济适用房卖给了被告。2013年5月3日,审计局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情况跟踪审计时,通过财政工资查询系统查出被告郭某家庭成员为1人,年人均收入21228元,认为不符合享受经济适用房条件。A市房管局据此要求郭某退还房屋未果,提起诉讼。

法庭上,郭某辩称:审计报告显示的是自己签订合同2年后的收入。原告以此提出合同无效,没有事实、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2009年时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是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12163元,被告郭某提交的材料显示家庭成员3口人,并非1人,审计报告对被告郭某家庭成员按照一人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不足为信。原告依据审计报告认为被告郭某采取欺骗手段签订合同,依据不足,要求解除购房合同退还所购房屋,理由欠妥,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房管局上诉后,二审法院于2015年2月9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是一起合同纠纷案,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向法庭提出主张,就要拿出事实根据。而从被告郭某提交的结婚证、户口本来看,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已经结婚生子,家庭实有3口人。被告郭某提交的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表虽然填写家庭成员1人,但同时提交的申请材料显示被告家庭成员3人,并未隐瞒。而原告提交的证据恰好印证了被告郭某的法庭陈述和主张。综上,一二审法院依据法律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护了被告郭某的合法权益,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依据。

(作者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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