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房主隐瞒实情 购房者误买“凶宅”
2006年4月,卢某通过中介,选了一套面积120多平米、售价70万的房子。卢某在交订金前向房主顾某询问,这套房子以前是否出过事,还特别告诉顾某,这套房子是买给儿子 结婚 用的,不能“不吉利”。顾某向卢某承诺,房子没有任何问题。卢某听后就决定购买了,并签订了 房屋买卖 合同,交付了 定金 。2006年5月,卢某了解到,顾某的妻子在前一年上吊自杀,卢某觉得自己被骗了,要求顾某退房,但顾某不同意。2006年8月,卢某将顾某告上法庭,要求退房并返还购房款。
结果:法院支持购房者,“凶宅”被退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顾某隐瞒房屋中发生过非自然死亡的情况对卢某构成了欺诈,违背了公序良俗,最终支持了卢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讲法:
本案中,“凶宅”能否构成退房理由,关键是看出卖人是否在出卖房屋时将该情况告知买受人,未告知,则买受人有权以受欺诈为由而要求退房。
“凶宅”这一俗称,一般指住宅内发生过自杀、凶杀等非正常死亡恶性案件的房屋。目前房屋买卖中的瑕疵在法律意义上主要指物质层面上的质量问题,而人们对于凶宅的恐惧感只存在于精神层面。但其实从人们对房屋的使用角度讲,凶宅可以视为房屋的一种瑕疵。人们普遍认为房屋发生过致人非正常死亡的时间是一种不吉利的兆头,故对居住环境产生心里不安,这是现实存在的人生态度和观念的心理影响,这是一种无形的障碍而不是迷信。该类房屋实际使用带来的不良状态,体现了房屋使用缺陷,因此可以视为房屋存在使用瑕疵。从交易角度讲,由于很多人忌讳适用“凶宅”,故买到此类房屋肯定难以脱手,专卖时势必低价出售,在卖方隐瞒交易时,买方实际等于购买了不足市价的房屋,即交易处于不公平状态。由此把“凶宅”引起的纠纷作为公序良俗进行法律调整是非常有必要的。
本案中,顾某向卢某隐瞒了出售房屋的真实情况,对卢某构成了欺诈,卢某有权请求撤销合同、退款、退房并赔偿损失。如卢某因“凶宅”造成的房屋价值贬损的,有权依据实际损失请求顾某赔偿经济损失。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对撤销合同有实效的限制,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只有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逾期则不能在要求撤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