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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购房 利率超限不保护

王先生是来京做服装生意的一名商人,2011年9月在丰台区南苑某小区欲购一套急售的二手房,由于房东要求全款支付,王先生便向朋友李某借款30万元用于购房。经双方协商,王先生向李某写下了欠条,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月息3%,到期本息一次还清。眼看还款期限临近,而王先生的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便向李某提出先将本金偿还,利息金额重新协商。李某拒绝了王先生的要求,无奈之下,王先生向司法所咨询如何处理此事。

本案属于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王先生与李某约定的借款月利率为3%(即年利率为36%),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6.1%的4倍仅为24.4%,因此,超过限度的部分不在法律保护范围。王先生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确认超出限度的部分利息无效。( 南宣)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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