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属于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王先生与李某约定的借款月利率为3%(即年利率为36%),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6.1%的4倍仅为24.4%,因此,超过限度的部分不在法律保护范围。王先生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确认超出限度的部分利息无效。( 南宣)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