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曙明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土地成交价款与土地成本的差额部分,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奖励,用于该项目的配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这是云南省曲靖市政府和开发商签订的投资协议书中的条款。根据这一条款,政府将两亿元土地出让收益“奖励”给开发商(11月17日《中国青年报》)。
以政府奖励、财政补贴等名义将部分土地出让金返还给开发商,这是前几年不少地方玩过的招数,其中的最高“境界”,就是“零地价”。“零地价”的“零”,不是说开发商拿地不用花钱,而是指除支付土地成本(多是向农民支付土地转让金)和上缴上级财政税金外,本级财政不再多收一分钱,即本级政府不要投资者一分钱。
对于“零地价”的违规性质,有关部门多次重申。2010年6月,审计署发布的审计报告显示,从2008年1月到2009年6月,全国7个省级和59个省以下地方政府及开发区为吸引投资,自行出台税收减免和先征后返政策,或以政府奖励、财政补贴等名义将税收和土地出让金等收入返还给企业,涉及金额125.73亿元。遗憾的是,在一些地方,三令五申、审计报告都未能阻止“零地价”大行其道。
如果说,对一些投入大见效慢的“不毛之地”,为了吸引开发而采取“零地价”出于迫不得已,那么,对一些“寸土寸金”的地方,显然不必也不宜用这种方式。云南曲靖这次出让的地块位于市中心,要建设的明珠东方城又是该市重点标志性工程。这样一个项目,一分钱不返还也有开发商抢着做,干吗要返还它两亿元?百思不得其解。
“钱不扎手”,政府愿意“奖励”,开放商当然乐得接着。但让我们看看,这一事件中谁受到了损害?
其他参与招投标开发商受到损害。公开、公平、公正是招投标制度的基本原则。中标的开发商以6亿元中标,但减去政府“奖励”的两亿元,实际只出了4亿元,而其他开发商出5亿却与这块地无缘,这是不公平的。
还有更大的利益受损害群体。早在2006年,国务院就下发《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这样的规定意味着,从缴入国库那一刻起,除非为了当地百姓利益,以地方基金方式安排,否则任何部门无权动用这笔钱,减免、返还更于法无据。将两亿元“奖励”给开放商,意味着本可以为全体百姓办事的两亿元进了个人腰包。从这个意义上说,两亿元“奖励”开发商,当地每名百姓的利益都受到损害。
所以,我想告诉曲靖市,以及其他想那样去做的地方政府:你无权“奖励”开发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