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说,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里,关键是看哪些情况属于
“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
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看,
“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
(
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
)
的情况。
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另外,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仍然不能提出离婚。
从立法精神上看,法律上限制男方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的离婚起诉权,不但是为了婴儿的正常发育成长,也是为了女方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