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记者 梁平妮
彩礼
,
源于中国古代婚礼程序之一
,
又称定亲财礼、聘礼聘金
,
可以说是民间初步达成婚姻约定的一种习俗。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
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观念的变化
,
彩礼内容也在不断的更新换代。从洋车手表缝纫机
,
到冰箱彩电洗衣机
,
再到现在的买车买房送现金
,
彩礼俨然已成为男女婚前要跨过的一道坎。
然而
,
在现实生活中
,
订婚给付彩礼
,
并不意味着双方一定会走进婚姻
,
即使已经结婚
,
在婚姻关系存续很短的时间内
,
双方就解除婚姻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
因彩礼产生纠纷而对簿公堂的现象屡见不鲜。《法制日报》记者梳理
4
起涉及彩礼纠纷案件
,
以期通过以案说法、释法明理
,
提高人们对婚约财产的认识
,
减少因彩礼返还而产生的纠纷。
酒席花费不算彩礼
共同生活酌情返还
石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
,
定亲后两人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又分手。石某要求王某返还彩礼遭到拒绝
,
诉至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人民法院
,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王某返还彩礼
79600
元。
庭审中
,
被告王某辩称
,
双方并未按照当地风俗订婚
,
原告起诉的彩礼并不属实
,
只是同居期间财产纠纷
,
不同意返还。
蒙阴法院经审理查明
,
原、被告经介绍相识后
,
于
2017
年
9
月定亲
,
开始同居生活
,2018
年
6
月分手。庭审中原告提供证人李某的证明一份
,
证实原告给付被告彩礼
31800
元
,
三金
2
万元
,
改口费
2
万元
,
酒席
4800
元
,
电动车
3000
元。
法院认为
,
原、被告定亲后
,
原告支付的见面礼、赠送的三金等贵重物品
,
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
,
属彩礼
,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返还。本案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但应考虑同居生活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为宜
,
其他小额交往系礼尚往来
,
酒席等花费不应该视为彩礼
,
不予返还。法院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石某现金
2
万元。
本案承办法官王家安解释称
,
按照习俗为了结婚给付的彩礼
,
属于返还彩礼的范畴
,
但酒席花费不属于此范畴。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鉴于双方共同生活
,
彩礼应酌情返还。
同居生活购置财产
全额返还有失公平
2017
年
7
月
,
李某某与张某相识后自由恋爱
,
后经双方父母的同意
,
于
2017
年
11
月
23
日举行订婚仪式
,
在仪式上
,
李某某给付张某彩礼
31800
元。
2017
年
12
月
16
日
,
双方举行婚礼仪式
,
但一直未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礼后
,
因两人缺乏了解
,
生活环境、生活习惯不同导致经常为琐事争吵
,
最后分手。李某某诉至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人民法院
,
要求张某返还彩礼
31800
元。
蒙阴法院经审理查明
,
在订婚仪式上
,
原告给付被告彩礼
31800
元
,
但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
并因感情不和自行解除同居关系。被告与原告在共同生活中用上述彩礼购置了空调等电器及其他物品
,
共花费
28497
元
,
现都由原告占有使用。被告怀孕后流产
,
入蒙阴县中医医院治疗
,
花医疗费等
2448.17
元。
法院认为
,
原告按照农村习俗给付被告彩礼
31800
元
,
系为与被告建立婚姻关系而有条件给予的财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二
)
》第十条规定
,
彩礼是否返还应以双方是否同居生活为标准
,
本案原、被告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但已按照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另查明
,
双方同居生活致被告怀孕流产
,
给被告身心造成一定影响
,
双方共同生活
,
被告用原告给付的彩礼购置的物品
,
由原告占有使用。综上所述
,
原告要求被告全额返还彩礼的请求
,
显失公平。最终
,
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返还原告李某某订婚彩礼
850
元。
短暂婚姻感情破裂
要回彩礼并无依据
2017
年
5
月曲某与燕某
(
女
)
经人介绍认识
,
见面后两人情投意合感情迅速升温
,
于
2017
年
11
月登记结婚。可好景不长
,
婚后两人还没来得及享受甜蜜
,
便双双因煤气中毒住院。出院后双方感情已经大不如前
,
在随后的生活中经常因各种矛盾发生争吵。
2018
年
3
月曲某与燕某分居
,
不久之后曲某便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并且认为结婚还没一年
,
彩礼钱也得要回来。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原、被告从认识到登记结婚约
8
个月
,
时间较短
,
婚姻基础较差
,
从登记结婚到两人分居约
4
个月
,
婚后没有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
,
再结合庭审中双方对共同生活期间情况的陈述
,
认为原、被告已难以共同生活
,
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
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
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其家庭困难
,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
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曲某与被告燕某离婚并驳回原告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解释称
,
本案争议焦点是离婚后婚前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
,
这在目前的婚姻纠纷中是比较常见的。很多当事人认为彩礼是为结婚而给付的
,
离婚了就该要回来
,
其实这是个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二
)
》第十条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
,
其中第
(
三
)
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本案中
,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
,
但并没有提交其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证据
,
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其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
彩礼以外再索三万
不当得利必须返还
订婚当天
“准岳父”加要彩礼
3
万
,
婚事没成拒不返还。近日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刘某是
95
后
,
他和女朋友小张准备订婚。按照当地习俗
,
订婚时男方分两次给了女方订婚礼金共计
105000
元
,
女方分两次返还
1400
元。但就在订婚当天
,
小张的父亲老张突然把刘某喊到一旁
,
索要
3
万元
,
声称不给的话就不同意订婚。刘某迫于无奈
,
当即找人取钱给了“准岳父”。
然而过了几个月
,
刘某和小张之间产生矛盾且冲突激烈。在一次争吵后
,
小张去了外地一直未回。刘某跟小张联系几次
,
但小张一直不回复。半年之后
,
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小张返还彩礼及给老张的
3
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
订婚当日刘某给出的
3
万元不是小张收的
,
也不属于彩礼范围
,
要求小张返还无法律依据
,
不予支持
,
刘某可另行起诉。于是
,
刘某便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了诉讼
,
要求小张的父亲老张返还
3
万元。
东昌府区法院审理认为
,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
,
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
:
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他方受到损失;取得利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老张在其女儿小张与刘某订婚之际额外要求刘某给付
3
万元
,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
且使刘某的财产受到损失
,
属于不当得利
,
现刘某要求返还
,
符合法律规定
,
应予支持。因此
,
法院依法判决小张的父亲老张返还刘某
3
万元。
法规集市
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
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
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
,
调解无效
,
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
调解无效的
,
应准予离婚
:
(
一
)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二
)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三
)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
四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
五
)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二
)
》相关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
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
,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
一
)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
二
)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
三
)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
二
)
、
(
三
)
项的规定
,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