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昃某(女)与被告阚某(男)系夫妻关系,双方于
1999
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原告昃某曾于
2010
年、
2015
年两次起诉离婚,均撤诉。
2017
年
6
月份,原告昃某再次起诉离婚,被告未到庭,原告未提供证据,淄博市博山区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2018
年
12
月份,原告昃某以被告没有任何家庭责任感,对孩子不管不问且有家庭暴力为由,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经传票传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后,法院向原、被告女儿了解核实了相关情况,与原告陈述基本一致。
裁判结论
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的基础,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前提条件。原告多次起诉与被告离婚,且在本次诉讼中,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实难看出对双方感情的珍视及为挽救婚姻所做的的努力。应当据此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因此,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法官说法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是否可以判决离婚?
在婚姻中遭受不幸的一方,往往也是比较弱势的一方。尤其是在家庭暴力、虐待等情形下,受害方更是以女性居多。一方面她们遭受痛苦,想诉讼离婚,却又无法证明自己的遭遇;另一方面对方常常抵触漠视,不改正、不调解、不到庭。是不是对方不来开庭就不能离婚?这是许多当事人都担心的一个问题。依照法律规定,依法送达传票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案件仍然可以缺席审理。最后的结果取决于审理认定的事实和法律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重婚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每一段婚姻都始于美好的初衷,但若婚姻中真正遭遇了以上情形,婚姻关系实难继续,甚至遭受痛苦,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淄博市博山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