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的张宇琴打算离婚。
2018
年
8
月,她到房产不动产权交易中心查询发现,他同丈夫婚姻期间共同购买的一套总价
120
万新房,她所占的产权比例只有
1%
。她回忆起,当初购房时她转账
50
万给丈夫,丈夫以她在外地为由,让她签署了一份授权丈夫处理购房事宜的委托书……经过这波操作,有人说要离婚这套房她就只能分到
1%
了!要离婚真的会是这个结果吗?夫妻购房时房屋产权该怎么登记?
张宇琴说,房子总价
120
万左右,首付
5
成,买房前,她向丈夫王川霖转账约
50
万元,王川霖出资
10
万钱,凑足了首付款
60
万元。她回忆当初购房时王川霖以她远在合肥为由,让她签署了一份授权委托书,授权王川霖处理购房相关事宜。出于信任,
2016
年
1
月张宇琴签了授权书。可没想到丈夫拿着这份授权书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却把房产份额的
99%
登记在自己名下,而登记到张宇琴名下的只有
1%
!
众所周知,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以产权登记为准,同时根据《婚姻法》夫妻间对财产归属和份额如果有约定,则以约定为准。这个
99
:
1
的房产份额登记是否会造成离婚时妻子只能分到
1%
?
分析这个案件之前,先给大家普及一下夫妻婚后共同购房产权登记的几种常见方式:
1
、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不具名。
这种情况现实中很多,以前很多夫妻都习惯这么做,毕竟登记在两人名下很多手续都得两人跑,有些夫妻就会嫌麻烦。
我曾亲自见购房签约时一对小夫妻互相表示房产登记对方名下、合同以对方名义签,免得办手续都得自己去。毕竟双方心理也清楚:房产证登记为一方单独所有,但离婚时如果没有一份特别约定,通常这房子还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具名的一方仍有分割权。
2
、房产登记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不分份额。
这种情况也比较常见,而且现在越来越多,毕竟房产是重大财产,不登记上自己名字有些人可能不踏实,所以,越来越多的夫妻会把房产登记为共同共有。这种情况登记方式在离婚时分割份额,基本上与第
1
种区别不大。
敲黑板:相比较而言,
1
和
2
虽然离婚时分割标准差不多,但确实第
2
种登记方式更有利于对外保护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共同具名可以有效防止一方单独出售或抵押夫妻共同房产的情况。
3
、房产登记夫妻双方名下并明确份额,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
这种登记方式不太多,其中有一些也登记的是各
50%
,最后效果跟共同共有差不多。做这种夫妻双方财产份额不同的登记的,通常是有特殊原因,比如双方出资不同要讲清楚、一方有出轨行为给另一方的让步和保证等等。
不管什么原因,如果夫妻之间真的对房产份额作了特殊约定,那么这房产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共同财产了,离婚时按约定份额分,约定
1%
离婚时就是
1%
。
当然,司法实践是复杂的,回到这个案子,女方未必只能分
1%
,理由如下:
刚才说的第
3
种情况对份额的特殊约定,一般是要在夫妻之间形成书面约定的,意思表示必须清楚明确。就这个案子来讲,丈夫拿到的是妻子办理房产登记的授权,除非授权中明确了各自份额或者有证据表明双方对份额确有约定,否则不能直接视为夫妻间形成了财产份额约定。从目前的授权书来看,授权的只是办理手续,而没有明确份额的问题。
在这个背景下,丈夫作为代理人在办理房产登记时所做的份额区分,只有行政登记效果,不能直接等同于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而且作为代理人作出如此明显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行为,本身也是和代理关系的本意相悖的。
当然,准确判断以最终展现的证据为准,这种
99
:
1
的登记确实对妻子有较大风险。家里买了房,一定要看看合同、看看房产证,有些基本的风险意识和法律知识,还是应该具备的!
来源:实用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