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菲律宾华侨胡太庸购买了厦门市厦禾路的一处房产,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08年,胡太庸将该房产产权登记在长子胡椿名下,产权证原件一直由胡太庸保管,租金收入由胡太庸委托他人代为收取。
2015年8月,胡太庸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起诉胡椿称:胡椿伪造其签名后在菲律宾起诉自己,企图侵占其公司股权,后又伪造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签名出具假声明,企图侵犯其公司财产。更为严重的是,胡椿于2015年2月又在菲律宾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起诉胡太庸犯有伪造公文罪及伪证罪。胡椿作出上述严重侵害胡太庸的行为,已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故请求撤销胡太庸对胡椿上述房产的赠与,胡椿立即将上述房产过户登记至胡太庸名下。
思明法院一审驳回胡太庸诉请之后,其上诉至厦门中院。
厦门中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胡椿在报纸刊登遗失声明称,上述房产产权证因保管不慎遗失,向厦门市房管部门申办遗失补证,并于2015年3月领取了补办的产权证,此后收取该处房产租金。
2014年8月,菲律宾YH公司及胡椿在菲律宾一地方法院起诉父亲胡太庸,主要理由为:胡椿经董事会任命为上海FZ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2014年7月,胡椿发现胡太庸未经FZ公司所有者菲律宾YH公司董事会同意,偷偷与某贸易公司开展销售事宜,更为严重的是胡太庸声称其为上海FZ公司的总经理及唯一正式代表人。胡椿请求法院确认上述销售行为无效,并判令胡太庸赔偿相关诉讼费用。
2014年10月,菲律宾法院作出裁定,驳回菲律宾YH公司及胡椿的起诉。同日,该法院还驳回了YH公司及胡椿“重新考虑之动议”。
2015年2月,菲律宾YH公司及胡椿在菲律宾另一地方法院又起诉胡太庸,诉状内容及诉求与前次基本一致。同年7月,胡太庸提交《请求重新考虑之共同动议》,请求法院驳回儿子针对自己的控告。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胡椿是否存在侵害胡太庸权益的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侵害的情况应包括身体健康、精神、人格权、财产权等方面的侵害。
本案中,讼争房产的产权证原件一直由胡太庸保管,对此胡椿是知道的,但却登报声明产权证遗失,并补办产权证,进而收取讼争房产的租金,胡椿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其父胡太庸的权利。此外,子女乃父母亲的精神寄托与生活依靠,胡椿作为胡太庸的长子,在其母亲去世后,理应对年迈的父亲怀有尊重、爱护之心。但胡椿虽然在法律上接受了父亲胡太庸的巨额财产赠与,但事实上并未实际交付,且基于经济利益纠纷方面的原因对本应安享晚年的父亲胡太庸进行刑事控告,企图让年迈的父亲受到刑事制裁,致使赠与依据的基础——父子亲情丧失,其行为必然对胡太庸精神层面造成严重伤害。胡太庸的诉讼请求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
据此,厦门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父母精神受到伤害即可撤销赠与
据本案承办法官林巧玲介绍,关于父子反目所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在近年来呈多发趋势。如父母将唯一房产赠与子女后,子女却拒绝父母居住,导致父母没有归宿。对于该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上应基于人伦基础予以正面回应,若子女实际实施了解消性身份行为,即认为子女对父母在精神层面造成严重伤害,且直接援引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父母有权撤销对子女的赠与。 (记者 安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