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李欣玫
2010年4月,张刚与孙梅登记结婚,一年后,两人生育一男孩张强。2014年,因生活理念不同,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张强随母亲孙梅生活,张刚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此后两年,张刚一直如约向孙梅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今年3月,张刚无意中发现,儿子的姓名已经由“张强”改成“李翔”了。此时,张刚才得知,孙梅已经和另一男子登记结婚,随后将孩子的姓名进行了更改,随现在丈夫的“李”姓。张刚知道后就要求孙梅将孩子姓名改回,但遭到拒绝。张刚难以接受,于是不再支付抚养费。
近日,孙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刚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调解,张刚同意继续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该案主审法官丁磊介绍,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不得因子女变更姓名而拒付子女抚养费。”丁磊说,抚养费的给付与子女姓名的确定或变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前者为父母的法定义务,后者是父母亲权的内容,子女姓名的确定或变更并非抚养费给付的前提条件。因此,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得因子女变更姓名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本案中,张强的姓名虽然变更为李翔,但仍是张刚的儿子,双方的父子关系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终结而终结,故无论姓氏是否变更,张刚均负有抚养儿子并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来源: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