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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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先于祖父去世 自己可否继承祖父遗产

张志成 张兆利

孙某的父亲2010年5月因车祸去世。2015年6月,孙某的爷爷(其老伴已去世多年)因病去世,留下房屋一套、存款10万元等,生前没有立下遗嘱。孙某的爷爷有两个儿子(孙某的父亲孙甲、叔父孙乙)、一个女儿孙丙。孙某找到孙乙、孙丙,称该遗产应有自己的继承份额。但孙乙和孙丙以他们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由拒绝与孙某平分遗产。孙某诉至法院,要求行使自己的代位继承权。法院经审理,判决孙某与孙乙、孙丙享有同等继承权。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根据这一规定,适用代位继承需满足以下条件: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且不受辈数的限制;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有法定继承权;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该案中,孙某与孙甲系父子关系,孙甲生前对老人履行了赡养义务,故孙某享有代位继承权。

关于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25条、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第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12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需要明确的是,如果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的,如遗弃、虐待被继承人,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消灭。

至于代位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情况下,不论代位继承人人数多少,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即两个或两个以上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亲或母亲的一份,不能按人数参与平分遗产。《意见》第27条规定,代位继承人如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作者单位: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昌乐县司法局)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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