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前,邵女士与刘某结婚,1997年两人用多年积蓄在余姚市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当时房产证和土地证上都只写了刘某的名字。此后,两人因感情破裂准备离婚,今年年初,刘某突然带着房产证、土地证离家出走,邵女士一直无法与他取得联系,同时担心刘某此举目的是为了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为此,邵女士将刘某告上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刘某应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共有登记手续。经过审理,法院在刘某缺席的情况下,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支持了邵女士的诉讼请求。
[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及夫妻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涉案房产权属虽登记在刘某名下,但该财产系双方当事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应为夫妻共有财产,邵女士请求确认涉案房屋为原、被告共同所有,以及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共有财产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为此提醒,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如果房产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双方可带齐相关证件及资料,前往房产登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若一方不予配合,另一方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判决履行这一手续。(陈文铮)
来源: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