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冬,小海(化名)认识了小其10岁的小萍(化名),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但迟迟未领结婚证。2005年女儿小小出生,因为是非婚生子女,一直没办理入户手续。2014年小海因病去世,小小一直跟妈妈生活。由于小萍尚且年轻,近期准备与他人结婚,小海的父母担心小萍婚后会影响小小的生活,而自己虽年老,但身体尚且健康,加上有其他子女的协助,完全有能力抚养监护小小。因此小海的父母与小萍协议签订了《子女监护权变更协议》,约定小小成年前的监护、抚养权利义务变更为祖父母,并于今年7月诉至蕉岭法院,请求变更小小的监护权归他们所有。
在小小亲人看来,小小有人照顾,还有他们自愿签订的协议,到法院变更监护权只是履行手续。让他们没有想到的是,蕉岭法院审理后却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为什么法院会作出这样的判决?办案法官解释,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权利义务,小小的父亲因病死亡,小萍作为小小的母亲,系小小的法定监护人,法定抚养权利义务人。小萍有一定的生活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具有完全履行监护未成年女儿成长的能力。在小小未成年之前,小萍应承担起教育其健康成长的义务。如同意双方协议一致的内容,变更小小的监护权归祖父母,会免除小萍应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可能影响小小的身心健康成长。综上,法院依法驳回小小祖父母的诉讼请求。(黄义涛 李露)
来源: 人民法院报